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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

专业承包

查看:281  发稿日期:2015-3-24 9:43:44

十三、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13.1 一级资质标准


13.1.1 企业资产


净资产 2000 万元以上。


13.1.2 企业主要人员


(1)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 6 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 10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序列高级职称或一级注册建造师或注册岩土工程师执业资格;结构、岩土、机械、测量等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 15 人,且专业齐全。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 30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机械员、造价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桩机操作工、电工、焊工等技术工人不少于 30 人。


13.1.3 企业工程业绩


近 5 年承担过下列 4 类中的 2 类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1)25 层以上民用建筑工程或高度 100 米以上构筑物的地基基础工程;


(2)刚性桩复合地基处理深度超过 18 米或深度超过 8 米的其它地基处理工程;


(3)单桩承受设计荷载 3000 千牛以上的桩基础工程;


(4)开挖深度超过 12 米的基坑围护工程。


13.2 二级资质标准


13.2.1 企业资产


净资产 1000 万元以上。


13.2.2 企业主要人员


(1)注册建造师不少于 6 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 8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序列高级职称或一级注册建造师或注册岩土工程师执业资格;结构、岩土、机械等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 10 人,且专业齐全。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 20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机械员、造价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桩机操作工、电工、焊工等技术工人不少于 20 人。


13.2.3 企业工程业绩


近 5 年承担过下列 4 类中的 2 类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1)12 层以上民用建筑工程或高度 50 米以上的构筑物的地基基础工程;


(2)刚性桩复合地基处理深度超过 12 米或深度超过 6 米的其它地基处理工程;


(3)单桩承受设计荷载 2000 千牛以上的桩基础工程;


(4)开挖深度超过 9 米的基坑围护工程。


13.3 三级资质标准


13.3.1 企业资产


净资产 400 万元以上。


13.3.2 企业主要人员


(1)注册建造师不少于 3 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 5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或注册建造师或注册岩土工程师执业资格;结构、岩土、机械等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 8 人,且专业齐全。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 10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机械员、造价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桩机操作工、电工、焊工等技术工人不少于 15 人。


(5)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 2 项。


13.4 承包工程范围


13.4.1 一级资质


可承担各类地基基础工程的施工。


13.4.2 二级资质


可承担下列工程的施工:


(1)高度 100 米以下工业、民用建筑工程和高度120 米以下构筑物的地基基础工程;


(2)深度不超过 24 米的刚性桩复合地基处理和深度不超过 10 米的其它地基处理工程;


(3)单桩承受设计荷载 5000 千牛以下的桩基础工程;


(4)开挖深度不超过 15 米的基坑围护工程。


13.4.3 三级资质


可承担下列工程的施工:


(1)高度 50 米以下工业、民用建筑工程和高度 70米以下构筑物的地基基础工程;


(2)深度不超过 18 米的刚性桩复合地基处理或深度不超过 8 米的其它地基处理工程;


(3)单桩承受设计荷载 3000 千牛以下的桩基础工程;


(4)开挖深度不超过 12 米的基坑围护工程。


十四、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14.1 一级资质标准


14.1.1 企业资产


净资产 800 万元以上。


14.1.2 企业主要人员


(1)技术负责人具有 10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序列高级职称;电气、机械等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 8 人,且专业齐全。


(2)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 15人,且安全员、机械员等人员齐全。


(3)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工人不少于 30 人,其中起重信号司索工不少于 6 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不少于 18 人、电工不少于 3 人。


14.1.3 企业工程业绩


近 5 年承担过下列 2 类中的 1 类工程,工程质量合格。


(1)累计安装拆卸 1600 千牛。米以上塔式起重机8 台次;


(2)累计安装拆卸 100 吨以上门式起重机 8 台次。


14.2 二级资质标准


14.2.1 企业资产


净资产 400 万元以上。


14.2.2 企业主要人员


(1)技术负责人具有 8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电气、机械等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 4 人,且专业齐全。


(2)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 6人,且安全员、机械员等人员齐全。


(3)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工人不少于 20 人,其中起重信号司索工不少于 4 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不少于 12 人、电工不少于 2 人。


14.2.3 企业工程业绩


近 5 年承担过下列 2 类中的 1 类工程,工程质量合格。


(1)累计安装拆卸 600 千牛?米以上塔式起重机 8台次;


(2)累计安装拆卸 50 吨以上门式起重机 8 台次。


14.3 三级资质标准


14.3.1 企业资产


净资产 150 万元以上。


14.3.2 企业主人员


(1)技术负责人具有 5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电气、机械等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 2 人,且专业齐全。


(2)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 3人,且安全员、机械员等人员齐全。


(3)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工人不少于 10 人,其中起重信号司索工不少于 2 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不少于 6 人、电工不少于 1 人。


(4)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 2 项。


14.4 承包工程范围


14.4.1 一级资质


可承担塔式起重机、各类施工升降机和门式起重机的安装与拆卸。


14.4.2 二级资质


可承担 3150 千米以下塔式起重机、各类施工升降机和门式起重机的安装与拆卸。


14.4.3 三级资质


可承担 800 千牛?米以下塔式起重机、各类施工升降机和门式起重机的安装与拆卸。


十六、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16.1 一级资质标准


16.1.1 企业资产


净资产 2000 万元以上。


16.1.2 企业主要人员


(1)机电工程、通信与广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 6 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 10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电子与智能化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电子与智能化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 15 人,且专业齐全。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 20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造价员、材料员、资料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 30 人。


16.1.3 企业工程业绩


近 5 年独立承担过下列 3 类中的 1 类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1)单项合同额 2000 万元以上的电子工业制造设备安装工程或电子工业环境工程 2 项;


(2)单项合同额 1000 万元以上的电子系统工程 3项;


(3)单项合同额 1000 万元以上的建筑智能化工程3 项。


16.2 二级资质标准


16.2.1 企业资产


净资产 800 万元以上。


16.2.2 企业主要人员


(1)机电工程、通信与广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 4 人,其中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 2 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 8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电子与智能化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或机电工程(或通信与广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电子与智能化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 5 人,且专业齐全。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 15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造价员、材料员、资料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 10 人。


(5)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一级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 2 项。


16.3 承包工程范围


16.3.1 一级资质


可承担各类型电子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


16.3.2 二级资质


可承担单项合同额 2500 万元以下的电子工业制造设备安装工程和电子工业环境工程、单项合同额 1500万元以下的电子系统工程和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


注:


1.电子工业制造设备安装工程指:电子整机产品、电子基础产品、电子材料及其他电子产品制造设备的安装工程。


2.电子工业环境工程指:电子整机产品、电子基础产品、电子材料及其他电子产品制造所需配备的洁净、防微振、微波暗室、电磁兼容、防静电、纯水系统、废水废气处理系统、大宗气体纯化系统、特种气体系统、化学品配送系统等工程。


3.电子系统工程指:雷达、导航及天线系统工程;计算机网络工程;信息综合业务网络工程;监控系统工程;自动化控制系统;安全技术防范系统;智能化系统工程;应急指挥系统;射频识别应用系统;智能卡系统;收费系统;电子声像工程;数据中心、电子机房工程;其他电子系统工程。


4.建筑智能化工程指:智能化集成系统及信息化应用系统;建筑设备管理系统;安全技术防范系统;智能卡应用系统;通讯系统;卫星接收及有线电视系统;停车场管理系统;综合布线系统;计算机网络系统;广播系统;会议系统;信息导引及发布系统;智能小区管理系统;视频会议系统;大屏幕显示系统;智能灯光、音响控制及舞台设施系统;火灾报警系统;机房工程等相关系统。


5.电子与智能化工程相关专业职称包括计算机、电子、通信、自动化、电气等专业职称。


十七、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17.1 一级资质标准


17.1.1 企业资产


净资产 1000 万元以上。


17.1.2 企业主要人员


(1)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 5 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 10 年以上从事消防设施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序列高级职称;暖通、给排水、电气、自动化等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 10 人,且专业齐全。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 20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 30 人。


17.1.3 企业工程业绩


近 5 年承担过 2 项单体建筑面积 4 万平方米以上消防设施工程(每项工程均包含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和防烟排烟系统)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17.2 二级资质标准


17.2.1 企业资产


净资产 600 万元以上。


17.2.2 企业主要人员


(1)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 3 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 8 年以上从事消防设施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序列高级职称或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暖通、给排水、电气、自动化等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 6 人,且专业齐全。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 15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 20 人。


(5)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一级资质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 2 项。


17.3 承包工程范围


17.3.1 一级资质


可承担各类型消防设施工程的施工。


17.3.2 二级资质


可承担单体建筑面积 5 万平方米以下的下列消防设施工程的施工:


(1)一类高层民用建筑以外的民用建筑;


(2)火灾危险性丙类以下的厂房、仓库、储罐、堆场。


注:民用建筑的分类,厂房、仓库、储罐、堆场火灾危险性的划分,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确定。


十八、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18.1 一级资质标准

18.1.1 企业资产

净资产 1000 万元以上。

18.1.2 企业主要人员


(1)技术负责人具有 8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或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和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 15 人,且结构、材料或化工等专业齐全。

(2)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 15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机械员等人员齐全。

(3)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防水工、电工、油漆工、抹灰工等技术工人不少于 30 人。

18.1.3 企业工程业绩

近 5 年承担过下列 2 类中的 1 类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1)单项合同额 200 万元以上的建筑防水工程 1项或单项合同额 150 万元以上的建筑防水工程 3 项;


(2)单项合同额 500 万元以上的防腐保温工程 2项。


18.2 二级资质标准


18.2.1 企业资产


净资产 400 万元以上。


18.2.2 企业主要人员


(1)技术负责人具有 5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或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和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 3 人,且结构、材料或化工等专业齐全。


(2)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 10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造价员等人员齐全。


(3)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防水工、电工、油漆工、抹灰工等技术工人不少于 15 人。


(4)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一级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 2 项。


18.3 承包工程范围


18.3.1 一级资质


可承担各类建筑防水、防腐保温工程的施工。


18.3.2 二级资质


可承担单项合同额 300 万元以下建筑防水工程的施工,单项合同额 600 万元以下的各类防腐保温工程的施工。


十九、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19.1 一级资质标准

19.1.1 企业资产

净资产 6000 万元以上。

19.1.2 企业主要人员

(1)市政公用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 10 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 10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桥梁工程或结构专业高级职称;桥梁工程、结构等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 20 人,且专业齐全。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 30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钢筋工、测量工、混凝土工、模板工等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 50 人。

19.1.3 企业工程业绩

近 5 年承担过下列 2 类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1)累计修建单座桥长≥500 米或单跨≥100 米或桥墩高≥60 米的桥梁 4 座;

(2)累计完成桥梁工程合同额 3 亿元以上。

19.1.4 技术装备

具有下列机械设备:

(1)120 立方米/小时以上水泥混凝土拌和设备 1台;

(2)200 吨以上架桥机 1 台。

19.2 二级资质标准

19.2.1 企业资产

净资产 3000 万元以上。

19.2.2 企业主要人员

(1)市政公用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 8 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 8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桥梁工程或结构专业高级职称或市政公用工程(或公路工程或铁路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桥梁工程、结构等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 15 人,且专业齐全。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 20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钢筋工、测量工、混凝土工、模板工等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 30 人。

19.2.3 企业工程业绩

近 5 年承担过下列 2 类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1)累计修建单座桥长≥100 米或单跨≥40 米的桥梁 3 座;

(2)累计完成桥梁工程合同额 1.5 亿元以上。

19.2.4 技术装备

具有下列机械设备:

(1) 60立方米/小时以上水泥混凝土拌和设备 1 台;

(2)100 吨以上架桥机 1 台。

19.3 三级资质标准

19.3.1 企业资产

净资产 800 万元以上。

19.3.2 企业主要人员

(1)市政公用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 3 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 5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桥梁工程或结构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市政公用工程(或公路工程或铁路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桥梁工程、结构等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 8 人,且专业齐全。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 10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钢筋工、测量工、混凝土工、模板工等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 20 人。

(5)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 2 项。

19.3.3 技术装备

具有下列机械设备:

(1) 40立方米/小时以上水泥混凝土拌和设备 1 台;

(2)50 吨以上架桥机 1 台。

19.4 承包工程范围

19.4.1 一级资质

可承担各类桥梁工程的施工。

19.4.2 二级资质

可承担单跨 150 米以下、单座桥梁总长 1000 米以下桥梁工程的施工。

19.4.3 三级资质

可承担单跨 50 米以下、单座桥梁总长 120 米以下桥梁工程的施工。

二十、隧道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20.1 一级资质标准

20.1.1 企业资产

净资产 6000 万元以上。

20.1.2 企业主要人员

(1)公路工程、铁路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矿业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 8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 10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具有隧道(或地下工程或结构)专业高级职称;隧道(或地下工程)、结构等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 15 人,且专业齐全。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 40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钢筋工、测量工、混凝土工、模板工、爆破工等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 50人。

20.1.3 企业工程业绩

近 5 年承担过下列 2 类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1)单洞长≥500 米的隧道 4 座;

(2)累计完成隧道长度 10 公里以上。

20.1.4 技术装备

具有隧道掘进设备 2 台。

20.2 二级资质标准

20.2.1 企业资产

净资产 2000 万元以上。

20.2.2 企业主要人员

(1)公路工程、铁路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矿业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 8 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 8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隧道(或地下工程或结构)专业高级职称或公路工程(或铁路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或水利水电工程或矿业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隧道(或地下工程)、结构等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 10 人,且专业齐全。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 25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钢筋工、测量工、混凝土工、模板工、爆破工等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 30人。

20.2.3 企业工程业绩

近 5 年承担过下列 2 类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1)单洞长≥200 米的隧道 3 座。

(2)累计完成隧道长度 5 公里以上。

20.2.4 技术装备

具有隧道掘进设备 1 台。

20.3 三级资质标准

20.3.1 企业资产

净资产 800 万元以上。

20.3.2 企业主要人员

(1)公路工程、铁路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矿业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 3 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 5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隧道(或地下工程或结构)专业中级职称或公路工程(或铁路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或水利水电工程或矿业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隧道(或地下工程)、结构等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 5 人,且专业齐全。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 15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钢筋工、测量工、混凝土工、模板工、爆破工等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 15人。

(5)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的工程业绩不少于 2 项。

20.3.3 技术装备

具有隧道掘进设备 1 台。

20.4 承包工程范围

20.4.1 一级资质

可承担各类隧道工程的施工。

20.4.2 二级资质

可承担断面 60 平方米以下且单洞长度 1000 米以下的隧道工程施工。

20.4.3 三级资质

可承担断面 40 平方米以下且单洞长度 500 米以下的隧道工程施工。

二十一、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21.1 一级资质标准

21.1.1 企业资产

(1)净资产 3000 万元以上。

(2)厂房面积不少于 30000 平方米。

21.1.2 企业主要人员

(1)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 8 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 10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建筑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结构、机械、焊接等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 20 人,且专业齐全。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 30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造价员、资料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焊工、油漆工、起重信号工等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 50 人。

21.1.3 企业工程业绩

近 5 年承担过下列 5 类中的 2 类钢结构工程的施工,

工程质量合格。

(1)钢结构高度 80 米以上;

(2)钢结构单跨 30 米以上;

(3)网壳、网架结构短边边跨跨度 70 米以上;

(4)单体钢结构建筑面积 3 万平方米以上;

(5)单体钢结构工程钢结构重量 5000 吨以上。

21.1.4 技术装备

具有下列机械设备:

(1)切割设备(多头切割机或数控切割机或仿型切割机或等离子切割机或相贯切割机等)3 台;

(2)制孔设备(三维数控钻床或平面数控钻床或50mm 以上摇臂钻床等)3 台;

(3)端面铣切或锁口机不少于 2 台;

(4)超声波探伤仪、漆膜测厚仪(干湿膜)等质量检测设备齐全。

21.2 二级资质标准

21.2.1 企业资产

(1)净资产 1500 万元以上。

(2)厂房面积不少于 15000 平方米。

21.2.2 企业主要人员

(1)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 6 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 8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建筑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或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结构、机械、焊接等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 10 人,且专业齐全。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 15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造价员、资料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焊工、油漆工、起重信号工等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 20 人。

21.2.3 企业工程业绩

近 5 年承担过下列 5 类中的 2 类钢结构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1)钢结构高度 50 米以上的建筑物;

(2)钢结构单跨 24 米以上的建筑物;

(3)网壳、网架结构短边边跨跨度 30 米以上;

(4)单体钢结构建筑面积 10000 平方米以上;

(5)单体钢结构工程钢结构重量 2000 吨以上。

21.2.4 技术装备

具有下列机械设备:

(1)切割设备(多头切割机或数控切割机或仿型切割机或等离子切割机或相贯切割机等)1 台;

(2)制孔设备(三维数控钻床或平面数控钻床或50mm 以上摇臂钻床等)1 台;

(3)超声波探伤仪、漆膜测厚仪(干湿膜)等质量检测设备齐全。

21.3 三级资质标准

21.3.1 企业资产

净资产 500 万元以上。

21.3.2 企业主要人员

(1)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 3 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 5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具有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或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结构、机械、焊接等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 6 人。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 8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造价员、资料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焊工、油漆工、起重信号工等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 10 人。

(5)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 2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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